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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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经济开发区宏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固原经济开发区宏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四分公司 固原市经济开发区富杰辉建筑材料经销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固原市经济开发区富杰辉建筑材料经销部支付建材款13000.00元,并承担该欠款自2018年12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期间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固原市经济开发区富杰辉建筑材料经销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00元、公告费7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4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