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 中山市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
| 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申请执行的(2018)粤2071执10194号案的利息8440.59元、罚息41582.36元、律师费29451元应作为(2017)粤2072执11583号《关于被执行人侯石忠执行款分配方案》中的第二顺序优先分配;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87元,由被告中山市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已预交,其同意由被告中山市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向其支付,被告中山市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迳付1787元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法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1 |
| 发布日期 | 2020-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