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邯郸市溢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富强分理处 邯郸市联华汽车置业有限公司 武安市联华车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武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武安市联华车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其中500万元本金自2017年1月1日起,另500万元本金自2017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二、邯郸市溢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邯郸市联华汽车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武安市联华车业有限公司应偿还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对上述武安市联华车业有限公司应偿还借款本息不能清偿部分在抵押物价值对应的担保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0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10元,由武安市联华车业有限公司负担,邯郸市溢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邯郸市联华汽车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