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芜湖海程橡塑有限公司
金华华科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东阳市一达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
金华金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金华华科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海程橡塑有限公司上线产品货款3670210.6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未支付的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1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金华华科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海程橡塑有限公司未上线产品货款567692.28元;

三、被告金华华科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海程橡塑有限公司模具开发损失327258.52元。

四、驳回原告芜湖海程橡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894元,减半收取计2444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447元,由原告芜湖海程橡塑有限公司负担2945元,被告金华华科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负担26502元。鉴定费46000元,由原告芜湖海程橡塑有限公司负担16000元、被告金华华科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6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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