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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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冠中电力除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聊城冠洲燃气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公司华北天然气销售营业部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东冠中电力除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聊城冠洲燃气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款4,999,990元。 案件受理费23,400元,由被告山东冠中电力除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5-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