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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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8)粤0902民初272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和被告茂名合力地产有限公司排除对茂名市合力西苑小区全体业主共有权的妨害,清退妨害物,返还7梯首层电梯井及公共通道等原告公共面积(东至43号商铺,西至45号商铺),并按房产局房屋平面图将拆除的围墙恢复原状; 二、撤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8)粤0902民初272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变更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8)粤0902民初272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茂名合力地产有限公司赔偿侵占合力西苑7梯的公共面积期间(2007年2月15日至2018年7月15日)的使用费133217元给被上诉人茂名市合力西苑业主委员会。以上两项,限上诉人***、茂名合力地产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完毕。 一审案件受理费1520元和资产评估费2000元共35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20元,均由上诉人茂名合力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多收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