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3116.60元。

二、限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5810.9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9.54元、财产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267.95元,被告庞国栋负担受理费511.59元及保全费520元共1031.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30
发布日期 2020-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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