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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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垫付款179754.5元。 案件受理费3895.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08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