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珠海市贝克力食品有限公司 珠海正洋印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珠海市贝克力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正洋印务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7,034.5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156元,减半收取2,578元(原告珠海正洋印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珠海市贝克力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5 |
| 发布日期 | 2020-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