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珠海市惠景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中山冠昌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原告中山冠昌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中山冠昌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珠海市惠景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模具款10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4630元、保全费2705元,共计7335元(原告中山冠昌塑料包装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中山冠昌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1240元(被告珠海市惠景模具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中山冠昌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