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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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来县城盛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2019)粤5224民初78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2019)粤5224民初78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11万元内赔偿***经济损失11万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100万元内赔偿***经济损失97524.71元,合计207524.71元。上述款项汇入法院账户再行转付。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702.65元,由***负担702.65元,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负担4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2.21元,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负担400元,***负担602.2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4-14 |
发布日期 | 2020-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