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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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 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9)粤0511民初2299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判决; 二、变更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9)粤0511民初229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郑宝卿损失50378.6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7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负担1075元,被上诉人郑宝卿负担9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07 |
| 发布日期 | 2020-0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