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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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苏州慕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市广达兴通贸易有限公司 太平国发(苏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汕头市濠江区百货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汕头市濠江区百货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苏州慕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79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16年2月20日为1521300.38元,自2016年2月2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45.2元,由被告汕头市濠江区百货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