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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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枣庄惠众环卫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169316元、护理费21420元、伙食补助费4050元、医疗费26605.02元、交通费4788.75元、营养费2700元、鉴定费2000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以上共计234879.77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38元,由被告枣庄惠众环卫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823元,由原告***负担3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16
发布日期 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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