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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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国兴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路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3日至2018年11月22日,按照年利率5.22%计算;2018年11月23日之后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308%计算)。 二、被告枣庄鲁化民营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鲁南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鲁化天九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天瑞化工有限公司、滕州市天长气体有限公司、滕州市天天糖业有限公司、山东鲁化塑业有限公司、山东鲁化昊源化工有限公司、山东鲁化天地物流有限公司、山东兖矿煤化工检修有限公司、山东鲁化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天润嘉禾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天润嘉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天润嘉禾铝合金门窗有限公司、枣庄鲁化新天地电子有限公司、山东海升能源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鲁化天诚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和本案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国兴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在最高额10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和本案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国兴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被告山东国兴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