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信阳华联超市有限公司 信阳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信阳华联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2019年第一、二季度的租金114.132万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亊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被告被告信阳华联超市有限公司承担15071元,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5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3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