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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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802民初268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802民初268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限被上诉人温县恒大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26712元给上诉人***; 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46元,由上诉人***负担50元,被上诉人温县恒大运输有限公司负担517元,被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负担37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46元,由上诉人***负担50元,被上诉人温县恒大运输有限公司负担517元,被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负担37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02 |
| 发布日期 | 2020-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