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海支行 日照永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鲁1191执恢35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永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被执行人:***,男,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女,汉族,居民。 申请执行人日照永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9)鲁1191执534号,申请执行标的114404.82元。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恢复执行本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扣划被执行人***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海支行的银行存款116020.82元至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本案执行结案。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2020)鲁1191执恢35号案件执行到位,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