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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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2019)粤5224民初38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二、变更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2019)粤5224民初38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33000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36638.70元; 三、变更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2019)粤5224民初38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396403.45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11479.22元,分别由***负担2239.09元,***负担7859.42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公司负担1380.7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56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日期 | 2020-0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