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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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宜馨不锈钢实业有限公司 揭阳市鹏威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揭阳市泓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付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借款本金602947.15元、利息35286.92元及逾期罚息(截止2019年9月19日的逾期罚息为21709.19元,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罚息以本金602947.1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连带付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支付的律师费6115元; 三、被告***、***、***、***、揭阳市宜馨不锈钢实业有限公司、揭阳市泓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揭阳市鹏威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揭阳市宜馨不锈钢实业有限公司、揭阳市泓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揭阳市鹏威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22元由被告***、***、***、***、***、***、揭阳市宜馨不锈钢实业有限公司、揭阳市泓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揭阳市鹏威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九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发布日期 | 2020-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