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仙宜岱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5202民初54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负担部分;

二、撤销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5202民初545号民事判决第四、五、六项;

三、变更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5202民初54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仙宜岱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借款514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9年3月27日止,利息329980.63元、罚息461.94元;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逾期罚息以借款本金5140万元为基数、复利以应付利息329980.63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6.8%上浮50%的标准按月在每月20日计收)。

四、变更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5202民初54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仙宜岱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借款美元190480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罚息、复利(利息计至2019年2月28日止为美元44692.62元;自2019年3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逾期罚息以借款本金美元1904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加收50%的标准按日计算,并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美元44692.62元按年利率4.3%加收50%的逾期利率标准按月在每月20日计收复利);

五、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对本判决第一、三、四项确定的仙宜岱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以仙宜岱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普宁市******的房地产(产权证号为:粤房地权证普占股字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六、颜宏钟、***对本判决第一、三、四项确定的仙宜岱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在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6500万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仙宜岱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仙宜岱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3807元,由仙宜岱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81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负担322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1-18
发布日期 2020-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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