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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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普宁支行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普宁支行借款本金143776.5元和利息损失(计至2019年4月26日止利息为3213.17元,自2019年4月27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146709.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625%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9.9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20-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