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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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高唐支行 高唐县腾飞电动车有限公司 山东宏舰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 聊城柏斯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高唐县腾飞电动车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高唐支行借款本金397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以231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2019年6月19日止,按年利率7.9%计算;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1.85%计算;以36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2019年7月2日止,按年利率7.9%计算;自2019年7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1.85%计算;以13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2019年6月18日止,按年利率7.9%计算;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1.85%计算;对欠付利息按年利率11.85%计收复利)。 二、被告山东宏舰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聊城柏斯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山东宏舰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聊城柏斯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唐县腾飞电动车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高唐支行对被告聊城柏斯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供的高国用2015第150024号土地使用权、高房权证开发区字第2015-××3、2015-××号房产,可以就其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分别在人民币364万元、663万元、87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上述第一项债权。 五、被告聊城柏斯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高唐支行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被告高唐县腾飞电动车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560元,减半收取1928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4280元,由被告高唐县腾飞电动车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山东宏舰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聊城柏斯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