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荆门俊丰绿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11民初5887号 原告:青岛淳九机械控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增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山,山东尚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门俊丰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叶东。 原告青岛淳九机械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荆门俊丰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淳九机械控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递交起诉材料时未交纳诉讼费用,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 本案按青岛淳九机械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坤华 二零二零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李萍 |
| 裁判日期 | 2020-06-05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