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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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翁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清远市信华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清远市翁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清远市信华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2834.2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1元,由被告清远市翁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1 |
发布日期 | 2020-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