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三门峡洛神生化有限责任公司
三门峡市财经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202民初1261号

原告:三门峡市财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五原路传媒大厦1018室。

法定代表人:张玲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贠赟,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佳琪,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峡洛神生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卢氏县城花坛南路。

法定代表人:贾建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三门峡市财经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峡洛神生化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三门峡市财经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用通知后,既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递交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本案按原告三门峡市财经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郭路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董丽媛

裁判日期 2020-05-19
发布日期 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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