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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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中心支公司 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 河津市峰顺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宜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中心支公司在晋MXXXXX(晋MXXXX挂)重型半挂牵引主车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1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合计122000元; 二、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中心支公司在晋MXXXXX(晋MXXXX挂)重型半挂牵引主车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36989.5元、误工费19500元、护理费9100元、营养费27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交通费2000元、伙食补助费1650元、残疾赔偿金113807.6元、车辆损失1435元,以上共计297182.1元50%的20/21,即141515.29元; 三、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在晋MXXXXX(晋MXXXX挂)重型半挂牵引挂车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36989.5元、误工费19500元、护理费9100元、营养费27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交通费2000元、伙食补助费1650元、残疾赔偿金113807.6元、车辆损失1435元,以上共计297182.1元50%的1/21,即7075.76元; 四、由原告***返还被告***垫付款400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三、四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93元,减半收取2646.5元,由被告***负担;鉴定费31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7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