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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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8民初83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8民初83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三、变更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8民初83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向***赔偿106426.12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受理费5043元,由***负担2852元,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19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24元,由***负担792元,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43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