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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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浈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韶关市浈江区精工电器批发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16)粤0204民初1588号民事判决判项为:韶关市浈江区东联精工电线厂、韶关市浈江区精工电器批发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808200.96元及利息损失(从2016年8月8日起以808200.9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给韶关市浈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二、驳回韶关市浈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19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191元,由韶关市浈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6057.30元,韶关市浈江区东联精工电线厂、韶关市浈江区精工电器批发部负担14133.70元。韶关市浈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多预交的14133.70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韶关市浈江区东联精工电线厂、韶关市浈江区精工电器批发部应向一审法院缴纳14133.7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519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191元,由韶关市浈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6057.30元,韶关市浈江区东联精工电线厂、韶关市浈江区精工电器批发部负担14133.70元。韶关市浈江区东联精工电线厂、韶关市浈江区精工电器批发部多预交的6057.30元,本院予以退回,韶关市浈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应向本院缴纳6057.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4-22 |
发布日期 | 2020-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