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拍卖扣押船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廊坊富邦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河北大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
| 法院 |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廊坊富邦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厂回族自治县潮白河工业区福喜路东侧39968.58平方米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大厂国用2009第05004号)和该土地上房屋(大厂县房权证大房权证大字第**)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申请人河北大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1000000元及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复利及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其他费用。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申请人廊坊富邦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19-08-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