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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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平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梅州懿安运输有限公司兴宁分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内赔偿原告梅州懿安运输有限公司兴宁分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38222元及拯救费用6600元。 如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48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负担20元,由被告平远县兴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465元,并各自径行支付给原告梅州懿安运输有限公司兴宁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日期 | 2020-0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