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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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岭县精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蕉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粤M*****号轿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粤M*****号轿车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6722.99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粤M*****号轿车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被告***1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80.41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负担500元,原告***负担180.41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负担500元诉讼费迳付给预交人***。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赔偿义务人可将履行款汇入权利人的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蕉岭县支行,账号:6228481426709366179;户名:***,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蕉岭县支行,账号***63061)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7 |
发布日期 | 2020-0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