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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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明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梅州市桂岭迎宾馆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19)粤1402民初2077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变更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19)粤1402民初207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梅州市桂岭迎宾馆、梅州市明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从2019年9月10日起至上述借款还清止,以实欠本金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给黎碧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9476元(该款已由明景阳公司、桂岭迎宾馆、张景川预交),由明景阳公司、桂岭迎宾馆、张景川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3-11 |
发布日期 | 2020-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