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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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梅州辉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梅州辉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43404元。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04元,依法减半收取552元(原告梅州辉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梅州辉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行负担100元,被告***负担452元并径行支付给原告梅州辉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日期 | 2020-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