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太原天成旅行社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北京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香河分公司 香河县中医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车辆损失费及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4032.8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给付被告***赔偿款340.4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1元,由原告***负担239元,被告***负担320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负担4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