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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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博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维恩辰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变更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2019)粤1403民初1749号民事判决为:梅州市博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深圳维恩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0482.9元及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888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444元,财产保全费1688.76元,合计4132.76元(该款已由深圳维恩辰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梅州市博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梅州市博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补交一审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4132.7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888元(该款已由梅州市博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由上诉人梅州市博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3-06 |
发布日期 | 2020-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