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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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18)粤1402民初1202号判决第四判项; 二、撤销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18)粤1402民初1202号判决第一、二、三、五判项; 三、上诉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608736元给被上诉人***;上诉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自2014年11月起至还清本金1517934元之日止,依实欠本金数,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给被上诉人***;上诉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自2015年2月起至还清本金90802元之日止,依实欠本金数,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给被上诉人***; 四、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400元(被上诉人***已预交45603.2元),由上诉人***负担1952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4880元。一审法院退回被上诉人***多预交的40723.2元,上诉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1952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24400元(已由上诉人***预交),由上诉人***负担19520元,被上诉人***负担4880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多预交的4880元,被上诉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交纳48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日期 | 2020-0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