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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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嘉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龙岩市鑫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饶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嘉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欠款77000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自2019年10月8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2.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先行垫付,被告还款时一并迳付,本院不再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发布日期 | 2020-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