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 汕头市中医医院 汕头太安骨科医院 潮州市潮安区涵苑茶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5103民初209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5103民初209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损失11万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损失143422.05元(其中128422.05元直接赔偿给***,15000元支付给赔偿款垫付人***);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35元,由***负担35.89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负担899.1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按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部分计为583.01元,由***负担178.76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负担404.25元,***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870元并表示同意垫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为其垫付的费用404.25元,本院予以退还***多缴交的受理费1286.9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4-24 |
发布日期 | 2020-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