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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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饶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粤U*****号二轮摩托车交强险各分项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的人身损失62168.25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身损失2737.1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3.56元,折半收取821.78元,原告***应负担94.68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应负担677.1元,被告***应负担50元,原告已先预交,被告履行还款义务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6 |
发布日期 | 2020-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