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姜姗姗12616.19元(医疗费2216.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5100元);

二、驳回姜姗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元(实交126元),减半收取126元,由姜姗姗负担38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负担88元。

鉴定费3000元及交通费301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06
发布日期 2020-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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