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萍乡市美孚伦石化有限公司 茶陵县东山加油站(普通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茶陵县东山加油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收取2380元,由原告茶陵县东山加油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现金缴纳的,直接向华融湘江银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户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1010321000000181。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