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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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恒基建材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建设大道支行 河源市富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紫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河源市富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紫金恒基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货款本金38400元及利息(以38400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债务偿清之日止); 二、限被告河源市富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紫金恒基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支付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86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30元,保全费599.84元,共计1029.84元,由被告河源市富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和保全费1029.84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发布日期 | 2020-0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