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金星重工(河源)有限公司
河源市力王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建樟塑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限被告金星重工(河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建樟塑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2900元及利息(以62900元为本金,从2018年1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0%计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以货款本金为限)。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75元,诉前财产保全费720元,由被告金星重工(河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东莞市建樟塑料有限公司已预交了上述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3
发布日期 2020-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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