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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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建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汕尾黄金海岸实业有限公司 汕尾市城区新黄金海岸俱乐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汕尾黄金海岸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5年1月1日及原告汕尾黄金海岸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注册的“汕尾市城区新黄金海岸俱乐部”于2015年5月1日分别签订的《租赁合同》、《供应商能耗费及其它费用协议》、《品牌服务协议》于2019年4月24日解除。 二、被告***、汕尾市城区新黄金海岸俱乐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向原告租赁的位于汕尾市区香洲路777号汕尾黄金海岸实业有限公司黄金海岸购物广场三层商场32号商铺在拆除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后归还原告管理使用。 三、被告***、汕尾市城区新黄金海岸俱乐部、***应给付原告汕尾黄金海岸实业有限公司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23日止的租金54759.93元及设施设备服务费44173.03元,合计人民币98932.96元,并自2019年4月1日起按中国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履行完毕止。 四、被告***、汕尾市城区新黄金海岸俱乐部、***应自2019年4月24日起按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所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房屋占有使用费给原告至涉案商铺交付原告之日止。 五、被告***交付给原告汕尾黄金海岸实业有限公司的保证金300000元不予退还。 六、被告***、汕尾市城区新黄金海岸俱乐部、***应向原告汕尾黄金海岸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和两个月的租金157136元,合计人民币257136元。 七,上述付款时间均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 八、驳回原告汕尾黄金海岸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6502.12元,由原告汕尾黄金海岸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3002.12元,由被告***、汕尾市城区新黄金海岸俱乐部、***共同负担人民币13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十份副本,上诉于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0 |
发布日期 | 2020-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