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新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110000元给原告***、***、***。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机动车商业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36426.43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0.91元,由原告***、***、***共同负担311.21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负担158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