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云浮粤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电白县百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罗定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赔偿74126元并支付该款项的利息(利息以74126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11月5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负担23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负担8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