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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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2018)桂1421民初53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2018)桂1421民初5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茂名市小康路桥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754251.3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工程款3754251.3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分段计算;自2012年12月27日起,计至支付完毕之日止)”为“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茂名市小康路桥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69451.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469451.8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42694元,反诉费25004元,鉴定费183000元,共250698元。由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1393元;茂名市小康路桥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93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434元,由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043元,茂名市小康路桥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39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1-24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