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菏泽大树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6200000元并支付利息3493770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8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应自2019年3月8日起,按借款本金6100000元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完毕为止)。被告菏泽大树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对其中的5600000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750元,由原告***承担12928元,由被告***、菏泽大树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7682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菏泽大树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