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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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净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湛江银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佛山市净境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湛江银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 二、原告佛山市净境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湛江银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定金19440元;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净境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湛江银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63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反诉受理费465.38元(被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65.38元,被告负担300元,原告应负担的费用应连同上述款项一并付回被告,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